1、产品定义:我行向符合条件的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的小额信用消费贷款。
2、贷款对象:年龄在22周岁(不含)以上,不超过60周岁,且授信期限加上年龄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3、贷款条件:(一)目前单位入职1年(含)以上(属系统内调动的可将原单位工作年限合并计算),正常缴存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特殊情况需经我行风险合规部确认后报备发起行授信审批部、小微零售部),月个人缴存金额不低于500元(不含单位缴存部分,下同),且目前缴存情况正常。
(二) 信用状况良好, 我行贷款评分卡准入结果为非拒绝或拒绝后复议通过的,且须符合当年授信政策。以下情况可不计入逾期记录:
1.有充足理由证明非借款人原因造成的逾期记录(提供银行证明);
2.信用卡纯年费造成的逾期记录(提供对账单);
3.1000元以下的小额逾期记录;
4.个人按揭贷款逾期不超过30天且已经归还逾期本息的。
(三)借款人在我行不得办理其他纯信用类贷款业务,其他非足额抵质押类贷款余额(含本次审批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在所有银行不得有个人经营性贷款余额,个人非抵质押融资银行家数(信用卡额度≤15万元的不计入)不超过3家(不含我行)。
如征信报告中显示存在“经营性”贷款,但实为消费性质的,原则上需提供对应银行出具的证明或提供贷款合同。存在批量业务特殊情况的,事先报备发起行授信审批部、小微零售部(未实行集中审批的机构报备分行审批部门,下同)。
如征信报告显示存在“ 农户贷款” 、“ 其他贷款” 等情况,对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不需核实以上两类贷款是否为经营性贷款,其他人员且贷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原则上认定为经营性贷款,提供证明的除外。
(四)现有非抵质押融资总授信余额(含信用卡已透支余额,含本次申请)优质单位不超过公积金个人缴存金额的500倍,普通单位不超过300倍。
征信报告中的“非抵质押项下”融资额度认定:对于征信报告中担保方式显示“信用免担保、组合贷款、组合贷款(不含抵押)、保证”的贷款,实际上主担保方式为抵押的,原则上需对应银行出具证明或提供贷款合同,征信报告显示“个人公积金贷款”等非商业贷款除外,若总行对相关标准有变更的,按最新规定执行。
(五)借款人配偶必须签字的,上述(三)至(五)项取最高值一方。
(六)我行关系人不得申请(提供担保的除外)。
4、贷款额度:优质单位借款人不超过公积金个人缴存金额的300倍,普通单位不超过200倍,同时遵循以下授信额度规定:
(一)优质单位借款人最高50万元,普通单位借款人最高30万元;夫妻双方同时申请的,双方为优质单位的合计额度不超过60万元,一方为优质单位的合计额度不超过50万元,其他组合的不超过30万元;
(二)采用自助循环方式的,最高30万元;
(三)贷款金额30万(含)以内且为优质单位的,对借款人配偶签字不作要求。除此之外情况,借款人配偶必须签字。
5、贷款利率:按照我行最新利率定价政策执行。
6、贷款期限与还款方式:(一)单笔出账业务:借款期限最长5年。1年以内(含)按月付息,到期或分期还本;1年以上必须每月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方式还款。
(二)自助循环方式:授信期限最长3年。借款期限最长1
年,且不超过授信到期日,按月付息,任意还本。
7、担保方式:信用,也可追加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