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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流动资金贷款

  1、产品定义: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贷款。

  2、贷款对象: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3、贷款条件:(一)借款人依法设立,取得相关证照并已经办理年检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有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特殊行业还须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营业许可证。按规定需取得环保许可、安全生产许可证明的,应取得有权部门出具的相应许可证明;

  (二)借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具有按期偿还本息的能力与合法收入来源;

  (四)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五)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申请借款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持有机构信用代码系统核准发放的中征码;

  (七)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自愿接受本行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并能及时提供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

  (八)能够根据本行要求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

  4、贷款额度:根据发起行授信政策上报。

  5、贷款利率:流动资金贷款执行国家利率政策和本行利率管理规定

  6、贷款期限:流动资金贷款期限应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和银行的资金供应能力由借贷双方共同协商确定。对用于借款人正常生产经营周转需要的流动资金贷款,一般不超过1 年。对用于借款人正常生产经营中经常性占用,且借款人生产经营正常、成长性良好,产品有市场,经营有效益,无不良信用记录,贷款期限可超过1 年,但最长不得超过3 年。特殊产品须突破上述期限的从其产品管理规定。

  7、还款方式:(一)一年(含)期以内的流动资金贷款,可采用到期一次性还本或分期还本的方式。一年期以上的流动资金贷款,要根据借款人资金回笼情况,采用分期还本的方式,如确实需要采用到期一次性还本的,应具体分析说明原因。

  (二)流动资金贷款原则上应采用按月付息的方式,遇特殊情况需采用按季付息的,应具体分析说明原因。未经总行审批同意,流动资金贷款不允许采用按年付息或到期一次性付息的方式。

  8、担保方式:信用、担保、抵押